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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他人使用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33
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他的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即排他性,只有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是一致的。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停止侵害是比较容易理解和办到的。但怎么样要求赔偿确是说法很多。(1)我认为按照侵害生命健康权来主张。因为手机号码被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一定会有人因商品的质量或其它问题打到这个电话里来,而这不是设立手机主人的目的。这样的电话一多就干扰手机主人的正常生活,话不投机还会使双方都很生气。这样的骚扰电话一多,会给手机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2)我国现在手机实行双向收费,这样也会使主人的电话费增加,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建议你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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