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借腹生子引发子女抚养权纠纷 法官称代孕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67
 本网佛山(广东)8月11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劲标 杨虹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儿子小涛归被告郭某抚养直至18周岁,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后多年但一直未能生育。2008年,被告认识了刚刚大学毕业的原告刘某。同年6月,两人有了关系,原告怀孕。同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被告的家庭,而被告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生活费并在其怀孕期间每月支付2500元、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被告的户口,由两人共同抚养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相应款项。

  2009年2月22日,原告产下一男婴小涛。同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小涛由郭某和李某夫妇抚养,原告承诺不破坏、不拆散其家庭,并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被告给予原告13.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孩子18周岁前,不告知其亲生母亲的身份,且不得单独与孩子见面,不管以后结婚与否都不能找任何理由要回孩子。因产后对儿子思念不已,原告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两份“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小涛的抚养权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被告明显优于原告,故判决小涛由被告携带抚养至小涛年满18周岁时止,之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以案释法

  近几年来,买卖子宫、代孕生子等新名词在社会上不断涌现。一方需要金钱,一方需要孩子,荒唐的交易一拍即合。

  本案主审法官林降雄说,原、被告双方的这种“借腹生子”的金钱交易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破坏了家庭和伦理道德,应认定无效。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林降雄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对此,有专家指出,代孕生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孕育孩子的过程是个充满爱的经过,父母和子女之间血浓于水的哺育亲情才是孩子成长最宝贵的财富,可是代孕的孩子一旦出生就面临骨肉分离。对于代孕母亲而言,金钱只能换来一时的物质满足,却可能毁掉无辜孩子一生的幸福。如果将女性的身体和婴儿商品化,那么,社会赖以为继的伦理基础将不复存在。

 

来源: 法制日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