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子女寄养纠纷能否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10
  彭春英

  案情

  2006年,江西省宁都县女孩张某与宜黄县小伙邹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现年5岁。今年1月,邹某外出打工时,未经妻子张某同意,逐将儿子寄养到其姐姐家。事后,张某多次找到邹某姐姐,要求其将儿子还给她抚养,均遭到邹某姐姐的拒绝。为此,张某将邹某姐姐告至法院,要求邹某姐姐将儿子还给她抚养。

  分歧

  对该案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理由是:张某与邹某系夫妻关系,现没有离婚,邹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之一,将儿子寄养到其姐姐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不应受理该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该案。理由是:张某与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对孩子也有与邹某同等的监护权,同样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而作为邹某的姐姐,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邹某擅自将儿子寄养到姐姐家和邹某姐姐拒绝张某领回儿子,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因此,法院可以受理该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邹某没有离婚,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均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具有监护和抚养儿子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邹某的姐姐,在该孩子父母健在和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她不能担任孩子的监护人。邹某已外出打工,不便监护儿子,作为孩子的母亲张某,理应是孩子的监护人,但邹某未经张某的同意,擅自将儿子寄养到姐姐家中,由姐姐代为监护和抚养儿子,侵犯了张某监护儿子的权利。张某起诉邹某姐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