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车轮崩飞砖块击伤行人 车主担责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52
案情

  某建筑公司司机驾驶水泥罐装车在公路上行驶,车轮轧崩路上的砖块,砖块飞出击中路边行人杜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体损伤,造成左眼失明,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杜某以车主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3000元,并支付其伤残补助费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 杜某的伤害系被告单位车所造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否认原告的伤害系被告所为,根据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杜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000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本案水泥罐装车车轮轧崩砖块击伤行人就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水泥罐装车为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业务操作活动。虽然驾驶员并不能预见车轮会轧崩砖块击伤杜某,且对杜某的受伤也无主观故意,但是水泥罐装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公路上行驶可能对周围环境包括人行道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车轮轧崩砖块伤人,尽管驾驶员无过错,但造成了击伤行人的后果,又是在从事高速运输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并且损害后果与驾驶汽车行驶有因果联系,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驾驶水泥罐装车行为属职务行为,该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建筑公司承担。(步苏梅)

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