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时认为,在有证据证明李某确实是在从事单位交办任务、履行职务活动的过程中轧死包丽华家宠物狗的前提下,包丽华有权要求李某原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赔偿。李某辞职并不能免除其原所在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该两条款说明,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引发的诉讼应以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行使职务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工作人员非诉讼的适格主体,且因履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而不是由行为人承担。
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亦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来看,还是从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看,对于李某在履行单位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轧死包丽华家宠物狗产生的民事责任,均应由李某所在的单位承担,肇事的李某辞职并不能辞去其原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朱炳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