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不确定而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86

毛晓春

  [案情]

  2009年10月29日晚,刘某驾驶一普通货车由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沿323线途经赣县往于都方向行驶。当日晚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323线127公里+700米(即赣县梅林镇红金村)路段,在超越同方向前方叶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与之发生刮擦。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往于都方向行驶了10公里左右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当时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其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本案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不能认定为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车辆与同方向前方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刮擦,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他却没有停车,继续行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不确定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查看是否撞到了人。看到现场有交通事故勘察车、救护车,便停车与同车的另两人一起查看车辆,没有发现刮擦痕迹,便驾车离开了现场。这足以说明刘某不确定自己的车辆是否发生交通肇事,不能构成“明知”的故意。事后在交警调查核实时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待了案发经过,也足以说明被告人刘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本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