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律所新闻 更多>>
我所施新沛律师参加并.. 07-02
我所律师参加州政协花.. 06-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利用周.. 06-06
我所慰问退伍党员并以.. 05-26
我所律师应邀参加检察.. 04-25
送法进社区,助力好生.. 04-25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湘州律师事务所到大龙.. 05-26
法律法规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04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 01-02
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 01-02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 01-02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 01-02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 01-02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 01-0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01-02
合同范本 更多>>
房屋租赁合同 07-20
公司转让合同 07-20
汽车转让合同 07-20
二手车过户合同 07-20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07-20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 07-20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07-20
公司侵权后更名责任须照负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29
刘某2004年8月起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排料员。日前,刘某到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刘某称,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其赔偿金。

  刘某称,2004年8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某服装公司施行每天8小时、每周5.5天的工作时间制度,而公司从未支付过这期间每周多出0.5天的加班费。刘某在三个月试用期过后便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直到2007年8月1日,公司才与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故刘某提出申诉,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其各项赔偿金共计49651元,并要求补缴2004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服装公司提出,刘某申诉的主体有误。原来,刘某所在的公司曾经于2008年更改过名称,其曾用名已经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服装公司称,刘某所诉的公司具有完整的名称变更手续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而刘某提交的离职申请,工作变动交接单、离职手续清单,都是更名后的公司提供的,并且离职属于个人原因,因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经仲裁委调查,刘某所在的公司的确已经更名为北京某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且手续齐全。但是从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更名前后这两家公司为同一主体。故虽然刘某提交的证据中出现了两个公司的名称,应认定其责任由现名为北京某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依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应依法支付刘某各项补偿41240元。

  午报记者 班子嫣 通讯员 杨 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律所首页 律所简介 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律师说法 公司专题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富华大厦二栋507室
电话:0743-8222894
邮箱:
备案号:湘ICP备160127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