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认为,该事故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自己上车时已神志不清,是被人抬上车的,其损失理应由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故由驾驶人李先生负全部责任。张先生与李先生原为师生关系,李先生邀请张先生共进午餐,期间张先生、李先生等多人共同饮酒。根据已查清的事实,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即对李先生过量饮酒予以有效的劝阻,对此存有一定的过错;共同用餐后,张先生对李先生未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李先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反而搭乘醉酒人驾驶的机动车,所以,张先生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韩毅强 段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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