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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65
 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报:
  (租)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报: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
  │            品名            │规格│数量│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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